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区直有关单位,南宁铁路局:
为使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开展得更科学、更规范,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的创优积极性,引导企业开展全员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升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我厅对2001版《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广西优质工程奖分为金奖和银奖两个等级,扩大了评优申报企业的范围,细化了评选范围、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重新设计了评分体系。现将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桂建质字〔2001〕15号)同时废止。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自治区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柏挺
联系电话:0771-2260138
联系人: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王劲宏
联系电话:0771-5881296。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工程奖”)是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分金奖和银奖两个等级。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金奖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当年获奖数量的10%且不超过10个,银奖数量不限。
第三条 申报国家级奖项的工程原则上从获金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优质工程奖由施工、监理单位自愿申报。工程建设地点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以及注册地在我区的施工单位在区外承建的工程均可参评。
区内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区外的工程由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广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或当地有关部门择优推荐。
第五条 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区质安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的专家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适时按需调整。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达到如下规模的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工程和其它工程,可申报优质工程奖: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 m2及以上的单体工程;住宅小区工程或小区组团申报的,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设施配套。
(二)公共建筑工程及以土建为主的工业工程:中小学教学楼3000 m2及以上;影剧院1000座及以上;体育馆3000座及以上;其它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 m2及以上。
(三)以安装为主的工业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且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四)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
⒈ 桥面面积在8000 m2及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路面面积在40000 m2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含绿化带及人行道)。
⒉ 长度在400m及以上的城市跨河桥(不含引桥)。
⒊ 长度在1km及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⒋ 日供水在50000t及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在50000t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⒌ 日处理在500t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⒍ 占地在20000㎡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00㎡及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含庭园)。
⒎ 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
(五)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专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11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独立申报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六)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其申报工程的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及以上。
(七)个别工程规模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纪念意义、在社会上反响较好,且设计新颖美观、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复杂、工程质量特别好,经区质安协会推荐参评的工程。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或因保密要求导致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实地核查的工程。
(二)已经参加过优质工程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三)使用了国家或广西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技术和产品的工程。
(四)施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
(五)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工程。
(六)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致使工程存在质量隐患或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七)竣工验收合格后,违反规划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或其它公共部位使用功能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二)施工质量达到区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工程已按国家验收标准验收,质量合格(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有不少于一年的使用检验期,未发现有结构安全隐患和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
(五)已获得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或自治区相关行业工程质量最高奖(独立安装工程除外)。
(六)住宅小区除符合本条(一)~(五)项要求外,尚应具备下列条件:
⒈ 小区道路、庭院绿化、市政配电、给排水等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完善,并投入使用。
⒉ 住宅工程应具备通路、通水、通电、通讯、排水、排污等基本使用功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达到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30%以上。
(七)对计划申报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申报单位应在地基基础完成前或工程量完成30%以前书面告知区质安协会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拟参评广西优质工程奖申报表>http://www.gxzljd.com/show.aspx?id=334059&cid=1353),并在工程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创建广西优质工程公示牌”,标明工程名称、创优单位、监督单位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尺寸不小于800mm×600mm。
第十条 优质工程奖的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含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监理单位可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申报。多个单位联合承建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申报单位不应超过3家。
第十一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总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50%以上工程量的施工。
(二)在以安装工程为主的工业工程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业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交通、电力、水利、铁路、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第十二条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总承包单位承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程量不足50%的,应与主要装饰装修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三条 一项工程最多允许3家分包单位共同申报。每个分包单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总建安工作量的10%及以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优质工程主管部门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申报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
(二)监理单位共同申报优质工程奖时,应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优质工程主管部门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监理单位申报表》(附件2)及附件材料。
(三)各设区市优质工程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同意申报的在申报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再由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送至区质安协会。
(四)区质安协会依据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应在核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前就申报情况在工程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7天,公示信息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施工单位信息公示表》(附件3)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监理单位信息公示表》(附件4)。
第十五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资料内容和要求:
(一)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工程、工业、交通、水利、铁路工程的申报资料内容如下:
⒈ 申报资料总目录(须注明各类资料的页码)。
⒉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⒊ 施工许可证或许可批复(安装工程可以是开工令、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审表)。
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证明书或鉴定书)。
⒍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须提供)。
⒎ 工程获设区市或自治区其它有关行业优质工程最高质量奖的证明文件(独立安装工程除外)。
⒏ 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
⒐ 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及资质证书(有分包单位共同申报时才须提供)。
⒑ 联合申报单位的承包合同及资质证书(多个单位联合承建时才须提供)。
⒒ 共同申报的监理单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监理单位申报表》。
⒓ 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独立安装工程、水利工程除外)。
⒔ 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及施工过程的照片不少于10张。
⒕ 配有解说词的不少于10分钟的工程多媒体光盘(U盘或存储卡)1张,内容包括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介绍以及能反映工程质量的竣工后整体及细部的实体映像。
⒖ 与工程相关的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获自治区行业级别及以上QC成果(小组)奖的证明文件;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自治区行业级别及以上施工工法的证明文件。
⒗ 《单位工程逐套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须提供)。
⒘ 其它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以上所列资料各提供1份,其中3~10项、12项、15项和16项资料可为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上述资料也可用扫描件等电子文档形式提供;审查时,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资质证书可用原件扫描件彩色打印加盖业主公章的形式外,其余资料的原件在提交申报资料时提供审查),第14项为电子资料,其余项资料必须为原件。
(二)电力工程申报资料内容如下:
⒈ 申报资料总目录(须注明各类资料的页数)。
⒉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⒊ 工程批准建设立项文件。
⒋ 工程报建报批文件(开工令、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审表等)。
⒌ 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⒍ 工程启动竣工验收证书。
⒎ 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纪要、竣工验收纪要、工程遗留问题处理清单、文件材料移交清单、备品备件移交清单。
⒏ 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
⒐ 工程获“广西电网建设优质工程”奖的证明文件、奖状。
⒑ 施工合同。
⒒ 联合申报单位的承包合同及资质证书(多个单位联合承建时才须提供)。
⒓ 共同申报的监理单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监理单位申报表》。
⒔ 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及施工过程的照片不少于10张。
⒕ 配有解说词的不少于10分钟的工程多媒体光盘(U盘或存储卡)1张,内容包括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介绍以及能反映工程质量的竣工后整体及细部的实体映像。
⒖ 与工程相关的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获自治区行业级别以上QC成果(小组)奖的证明文件、奖状。
⒗ 其它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以上所列资料各提供1份,其中3~11项、15项资料可为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上述资料也可用扫描件等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除资质证书外,其它资料原件在提交申报资料时提供审查),第14项为电子资料,其余项资料必须为原件。
(三)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⒈ 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意见的,视为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
⒉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易于辨认。
⒊ 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应提交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
⒋ 所有资料均应编制目录并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
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申报表填写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予评选。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十六条 优质工程奖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区质安协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二)区质安协会组织核查组根据相关标准对通过资料审核的工程质量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组专家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抽取。
(三)核查组向区质安协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提出金奖和银奖候选工程名单。
(四)区质安协会组织金奖候选工程核查组,对所有的金奖候选工程再次进行实地核查。
(五)区质安协会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六)评审委员会对参评工程的核查情况进行审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形式确定优质工程奖候选工程名单。
(七)优质工程奖候选工程名单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示7天。
(八)对在公示期间被实名举报存在问题的工程,由区质安协会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调查报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最终意见。
(九)公示结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名单。
第十七条 核查组根据核查情况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分汇总表》(见附件5),其中综合分85分及以上和观感得分率在85%及以上的工程列入自治区优质工程奖候选工程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综合分由观感折算分、资料核查分、用户(业主)意见分以及扣分项目组合计算而得。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监理和实体工程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施工技术及质量管理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情况。
(二)实地核查工程质量状况。凡是核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申报单位均必须予以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对承(参)建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评价(申报单位回避)。
(四)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鼓励申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开展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其它工程必须获得自治区行业级别及以上的QC成果(小组)奖,其余工程应有相关的QC成果,否则对综合得分予以减分。
第二十条 在工程中未使用自治区级别及以上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施工工法的,对综合分予以减分。
第二十一条 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除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质量问题的具体工程按第八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进行处理外,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正在施工的其它工程若参加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对其综合分予以减分。
第六章 表 彰
第二十二条 对荣获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奖牌、奖杯和获奖证书,向共同申报的获奖监理单位、分包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并予以全区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工程和单位,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予以专栏宣传。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工程申报资格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单位申报资格3年。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核查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评选公正性的接待活动,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撤销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核查和评委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优质工程奖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
第二十七条 工程获奖后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区质安协会组织专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撤销其优质工程奖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桂建质字〔20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⒈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⒉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监理单位申报表
⒊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施工单位信息公示表
⒋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监理单位信息公示表
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分汇总表
6. 申报表附件下载
红头及评选办法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